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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赶工费应该由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或者新的合同。
一般应在合同中明确该费用如何计取。
赶工措施费是在建设单位将定额工期压缩后,按照常规施工已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施工单位为了能在建设单位规定的工期里完成施工任务所采取的赶工措施的费用。赶工措施费包括为了抢工期额外投入的人工费、为加快施工进度采取技术措施所发生的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
具体采取什么措施,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赶工措施方案”,并经过建设单位的审批,预算人员应该根据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赶工措施方案”计算赶工措施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