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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分享了关于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几个误区,以帮助大家避免在实际操作中陷入这些陷阱(建议点赞收藏,以备不时之需)。
首先,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落款应为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而非公司自身。这符合股东会召集的法定主体要求,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未尽职责,则应由其他法定主体负责。简单来说,股东会会议的召集者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其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应严格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可随意采用公告送达等非正式手段。这样能确保通知的有效送达,保证股东权益。
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进行,除非公司章程有其他特别约定。避免会议通知突然发出,让股东措手不及。
会议通知中应明确列出需要股东讨论或决议的事项,不可在会议中临时宣布议题,增加决策不确定性。
在通知中规定会议召开时间为某年某月某日9:00,但不宜指定结束时间,以防会议延长导致未能按时完成决议,这可能导致决议程序被质疑。简单而言,通知时间应尽量精确,结束时间则宜留有弹性。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若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通知召开会议,其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可能面临被撤销的风险。因此,遵循章程和法律程序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