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立案后嫌犯是否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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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期内,可以提起上诉。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不必当心收监(实刑);如果判决已经生效,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申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存在收监的问题。但从理论上说,如果再审程序提起后,不能完全排除改判实刑(收监)的可能性,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可能。

  《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法》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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