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行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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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之一,负责监督和决策公司的重大事宜。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由董事会负责,若董事长无法行使职责,则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主持。若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若监事会也未能履行,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需提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需提前十五日通知,而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则需提前三十日公告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提案需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容明确,且由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不得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需在会议召开五日前至闭会时止交存股票。决议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记录应包括会议决定、出席董事签名,与出席股东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同保存。股东权利包括:出席股东大会并每股份有一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查阅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对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以及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提起诉讼。


股东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企业集团的法律问题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一般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需书面形式提前送达每位有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人通常是股东本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需提交委托书,每个代理人可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表决采用会议表决方式,需代表已发行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且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半数以上。


扩展资料

股东大会(Shareholders Meeting)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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