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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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近日作出一项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旨在强化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监管和执法。原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中的第六十一条进行了修订,具体条款如下:


新修改的内容规定,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管理规定时,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权依照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若经营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仍未履行,管理部门有权将此情况通知其违法车辆的车籍所在地机构。这将作为决定车辆年度审验资格和进行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意味着原有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将根据本次修改进行相应的修订,并重新公开发布。此次调整旨在提升行业规范,确保道路运输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运营。




扩展资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于2005年6月16日由交通部发布;根据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3次修正。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许可、货运车辆管理、货运经营管理、货运站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79条,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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