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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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察举制的实施并非一开始就严谨,初期缺乏明确的程序和制度。随着实践的发展,汉朝逐渐建立了较为严格和完善的察举法规。连坐制要求选任者与被选者承担连带责任,功过同赏共罚。起初,汉武帝要求郡国贡举贤才,但过于严苛导致无人荐举,于是他在元朔元年下诏,规定若不举荐贤才将受到处罚,轻则免官,重则以“不敬”罪论处,这在当时是极其严重的罪行。西汉末年,王莽执政时期,察举法一度放宽,却带来了滥举之弊。东汉初年,为纠察察举不实,重申了严格选拔的法规,确保制度的正常运行,但也存在执行过严或过宽的问题。


汉代察举以推荐为主,考试为辅,推荐后还需通过考试复核,只有通过者才能根据才能被录用。无论是选拔贤良方正还是孝廉、茂才,都要经过的复试。虽然考试在西汉时并非主导,但它作为区分人才优劣的参考,与后世科举制以考试为主、推荐为辅的选拔方式有别。东汉时,随着察举推荐的滥用,考试的重要性逐渐提升,察举与考试结合成为选士的新趋势。察举制下,荐举和考试并重,是两汉时期的主要特征。


进入魏晋南北朝,察举依旧是主要的入仕途径,但随着门阀士族的崛起,察举制的地位逐渐下降,高门子弟更多凭借门第获得官位。到了东晋,察举制度已趋于衰落,南北朝时期察举有所复兴,但秀才、孝廉等主要由门阀士族把控。北朝后期,随着门阀制度的衰落,普通士人重新在察举中占据重要位置。此时,察举中的秀才和孝廉不再仅是等待迁调,而是直接任命为各类官职,察举制度向着科举制度的方向演变。


到了南北朝,考试在察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秀才的选拔注重对策文辞,孝廉则着重经学。唐代初期,察举制度经历了从地方推荐到设科招考、士人自由投考的重大转变,最终形成了科举制度,这标志着察举制向科举制的彻底转变。


扩展资料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是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开始的。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袭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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