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议定书禁止使用有毒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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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有毒武器是国际法中的重要原则,起源于19年的海牙公约附件和宣言,强调禁止毒物和造成过度痛苦的武器。然而,历史上的冲突如一战中,德军使用化学和细菌武器,引发了《日内瓦议定书》的修订。议定书明确了国际社会对化学和生物武器的禁止,将其确立为公认的国际准则。

尽管如此,不幸的是,违反议定书的情况仍然存在。日本在侵略中国期间,建立细菌部队并进行人体试验;美国在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中使用过化学武器;英军在马来亚和越南也使用了破坏环境的毒性武器。这显示了《日内瓦议定书》在执行中面临的挑战,尤其是关于非致命毒气,如催泪气和落叶剂的争议。

1969年和1971年,联合国大会分别通过决议,确认在国际冲突中禁止一切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的使用,无论对人、动物还是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2年声明,承认并支持《日内瓦议定书》,强调其对国际和平与人道主义的重要性,并承诺在相互遵守的原则下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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