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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区划中的县级单位包括多种类型,如县、自治县、地级市的市辖区、县级市、特区、林区等。这些类型的划分依据地区的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和城市化程度。县通常适合历史悠久,农业为主的地区;自治县则主要在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人口集中。地级市的市辖区,特别是位于城市中心的,通常代表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较高,服务业发达。直辖市的市辖区地位特殊,如北京市通州区比福州市鼓楼区级别更高,而副省级城市的辖区介于直辖市与地级市之间,如厦门市思明区。
设立县级市有明确的标准:人口密度达到一定要求的县,需要达到一定的非农产业人口、工业产值、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指标。例如,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非农产业人口需超过十二万,工业产值需达到一定数额,并且城区基础设施如自来水和道路覆盖率需达标。对于人口密度较低的县,标准有所放宽,但仍需满足特定经济指标和基础设施建设条件。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自治州驻地、经济发达的镇、重要的港口贸易口岸和政治军事特殊需要的地方,设市条件可能有所放宽。而经济贫困县、财政补贴县通常不设市,以保证资源分配的均衡。县级市设立后,原县管辖的乡、镇划归市管理,旗和自治旗则适用于蒙古族聚居地区,特区如贵州万山和六枝,林区如湖北神农架,虽然享受特殊待遇,但仍属行政区划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