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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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明确了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相关规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检疫工作,官方兽医执行检疫任务。官方兽医需具备资格并取得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检疫工作包括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将获得检疫证明和标志。在运输或交易前,货主需申报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在交易、运输、参展、演出和比赛时需附有检疫证明和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进行监督抽查,但不能重复收费。通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时,需提供检疫证明,承运人不得接收未提供检疫证明的货物。动物和动物产品在运输前后需清洗消毒。输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需提前申报检疫,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需办理审批并取得检疫证明。引进后需进行隔离观察。人工捕获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需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饲养、经营和运输。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需按照规定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第七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