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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北京地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初审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审核工作的通知申报要求如下:
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点和一级学科硕士点,需满足学位〔2010〕18号文件附件1中规定的最低申报要求(军事学门类除外),并具备附件2中规定的基本条件。若申请增列的一级学科博士点,在该一级学科下已有二级学科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该一级学科为一级学科硕士点(各二级学科均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则符合申报条件。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已有的一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硕士点,可申请增列相同数量、与撤销授权点属同一门类的一级学科博士点、一级学科硕士点;初审、审核通过的不占限额。各二级学科均已是博士授权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博士点,或各二级学科均已是硕士授权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硕士点,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申报,初审、审核通过的不占限额。对于学科专业目录规定分设二级学科,但申报单位尚未有二级学科博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博士点,或申报单位尚未有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申请增列为一级学科硕士点数量分别控制在1个以内。
各学位授予单位在申报工作中,应以学科水平为基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国防建设需要为导向,结合本单位的办学特色和目标定位,着力优化学科结构,建设优势特色学科。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权点的最低要求和基本条件,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规划,通过审阅材料、听取答辩和民主评议的方式,对本单位提出的授权点进行自评,并通过投票表决决定是否同意申报。对于拟申请撤销已有授权点的情况,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一并审议并作出决定。
学位授予单位需在本单位网站公示单位自评和申报的有关材料,包括本单位自评和申报工作程序、各拟申报授权点的申报材料和自评投票结果,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于公示期间所提异议,学位授予单位需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有关调查、处理程序和结果书面反馈提起异议人员。
学位授予单位拟申报的授权点需填写相应的简况表和汇总表,表格样式见学位〔2010〕18号文件附件3、附件4。
京教研[201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