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前的公司离职领取失业金1个月,又重新就业不满1年,还能领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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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金的领取条件、程序与时间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前提下,需在规定时间内满足一系列条件,才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包括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以上的,最长可达24个月。
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与个人已按要求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终止、被单位解雇、因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而离职、因单位强迫劳动而离职、因单位克扣或拖欠工资而离职、因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离职、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离职等。
已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或职业介绍。
具体而言,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劳动合同终止。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后,劳动者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程序如下:
由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两份,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失业保险中心核实情况无误后,发放两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一份《失业求职登记表》给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需填写《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正面所有栏目及《求职登记表》背面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由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户口在城市的请到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会、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提交三张一寸彩照和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即可前往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