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享受要点和案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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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06:56

当7号间接转让遇上102号再投资递延纳税,不一定要终止享受优惠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不在同一省市的企业也可适用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滥用再投资递延纳税逃避税款被查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商务部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新设外资企业达1.2万家,同比增长20.7%。作为一项有吸引力的税收优惠,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在减轻外商资金压力、提高经营质效、增强投资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细节处理好,境外投资者还需进一步掌握细节,以充分享受优惠,在中国市场收获更多的经营“果实”。宝马集团、大众汽车、卡夫亨氏等外资企业纷纷加大对华投资力度,商务部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016.7亿元,处于历史较高水平。

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适用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无论是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还是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只要不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和领域,外资企业均可投资进入。2021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进一步缩短了长度,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

境外投资者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一个关键前提是“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包括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等四种情形。

投资支付方式须符合规定,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当境外投资者收回相关投资时,需要按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内利润分配企业,在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的过程中,需要承担审核资料的责任。利润分配企业需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是否吻合。审核通过后,利润分配企业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相关资料。

未履行好审核责任可能导致追责。实践中,利润分配企业由于未充分掌握支付过程规定、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境外投资者错误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的风险案例并不罕见。如果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相关要求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利润分配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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