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审查起诉由谁告知犯罪嫌疑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1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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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9:49

移送审查起诉由告知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是的职责,并且只有是经过机关侦查之后的案件,才会交给来审查起诉,此时就会涉及到案件的移交问题,任何案件在移交时,必须要将所有的材料按照流程移交给指定的司法机关。
一、移送审查起诉由谁告知犯罪嫌疑人?
移送审查起诉由告知犯罪嫌疑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里有明文的规定:凡是由机关侦查并且结案的每一案件,都应该是做到罪犯的犯罪事实清楚,为案件所提交的各项证据充分正确,并且写出关于是否起诉的意见书,和所有的相关案卷材料以及证据一并移送同级的人民,由检查员最终审查决定。这是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
二、审查起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虽然不同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是存在差异的,但是任何的刑事案件都会交给来审查,并且若是在审查时发现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浴量刑,此时是会将已经开始审查的案件,重新退回给机关侦查的,侦查工作结束后,需要再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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