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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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定了关于婚姻法适用的解释。以下是部分关键条款内容:


1. 对于婚姻无效的申请,除非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特定情形,否则将驳回申请。对于结婚登记瑕疵引发的争议,建议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2. 在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中,一方提供充分证据,另一方拒绝亲子鉴定,可能推定请求方的主张成立。


3. 在婚姻期间,父母一方未尽抚养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将予以支持。


4. 婚姻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除非存在严重损害共同财产行为,否则通常不予支持。如一方隐藏、转移财产,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等。


5.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视为共同财产。赠与房产的撤销问题则依据合同法处理。


6. 关于房产归属,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一般视为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则按出资比例共有,除非另有约定。


7. 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房产导致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婚姻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分割也有明确规则。


8.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若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将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继承的遗产分割应在实际分割后另行起诉。


9. 夫妻间的借款协议视为处分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协议处理。双方均有过错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10. 离婚后发现有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将依法进行分割。本解释自2011年起施行,与其他司法解释冲突时,以本解释为准。




扩展资料

2011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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