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2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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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2 23:30
根据和关于深化医药卫生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09〕6号)和的实施方案(国发〔2009〕12号),2010至2011年期间,财政为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设立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简称奖补资金)。这一专项资金旨在推进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机构的全面配备和使用,并推动机构人事、收入分配、补偿机制等方面的根本变革,以优化基层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确保举办的机构实现这一目标。
资金分配遵循"改革优先、机制转变、注重实效、鼓励先进"的原则。奖补资金为一次性补助,分配根据各地工作进度、成效、人口分布和区域财政差异等因素。医改办每年进行考核评估,其结果是决定工作进度和成效的重要依据。奖补资金采取预拨和结算的方式,预拨当年,次年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结算。
省级奖补资金的分配公式考虑了各地的指标得分、财力状况和人口规模。地方财政需将奖补资金与本级补助资金结合,用于符合卫生投入的经常性支出,以及改革过程中人员安置等改革性支出。
明确规定,奖补资金应直接补偿基层医疗机构,不得截留、挪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对违规行为将依法严厉处罚,包括取消资格、追回资金,公开批评并追究责任。
最后,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财政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