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冻结额与诉讼标的额的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23:14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3分钟前

查封冻结额与诉讼标的额的是,财产保全查封金额不能明显超过诉讼标的金额,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对于查封财产数额不服,要求解除部分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后,告知申请人。
一、查封冻结额与诉讼标的额的是什么?
1、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否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
2、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
3、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
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综上所述,对于人民实际冻结的财产总额超过裁定金额的,应当解除部分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财物在扣除折旧等其他费用后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应当解除部分保全措施,人民应当将超过标的额的保全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意见。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