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跳单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5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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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7:01

“跳单”又称“跳中介”,一般发生在二手房买卖或房屋租赁交易中,是指委托人与中介人签订中介合同,中介人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房源、带看房、促成交易等义务,但委托人“跳”过中介人,就其提供的房源直接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或另行委托他人提供中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行为。

网友咨询:

买房跳单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辽宁咸亨律师事务所杨晨律师解答:

跳单的行为是法律所不支持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由此可见如果买方存在跳单买房的行为,那么是必须要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

报酬的多少,还要依据不同的情形进行认定。中介人应提供有用的房源信息、带买方看房、协助双方商谈价格、协助办理贷款、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中介人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如果要求委托人支付约定的全部报酬,违反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辽宁咸亨律师事务所杨晨律师解析:

对于跳单买房行为的鉴定,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是否签订了居间合同。中介方有没有如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房源信息、实地看房等,确认签订了合同并如实履行是认定的第一步。

2、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方的居间服务而成交。这种情况下需要看中介方是独家代理还是非独家代理,如果是非独家代理,需要考虑中介方与委托方订立合同的时间,确认委托方是根据哪家中介的服务而成交。

3、委托人故意逃避中介费。委托人为了逃避中介费,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与第三方私下成交。

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会被认定是跳单买房,中介才能够获得补偿报酬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杨晨律师简介

秉承执业理念: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专注研究刑事案件,婚姻家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为人真诚耐心,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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