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新刑法201条条文?关于税收方面的,谢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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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23: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 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 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

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 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逃税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非罪

符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避税行为,既不是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2)漏税行为

因无意识漏税或者因过失造成漏税,因不具有逃税罪要求的主观特征即故意,也没有采用逃税的各种行为手段,所以不构成逃税罪,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及时补税以及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

(3)未构成犯罪的逃税行为

虽系故意逃税行为,但情节未达到逃税罪要求的法定情节,如数额、比例标准等情节未达到法定要求的,不构成逃税罪,应当按照一般违反税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23: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扩展资料:

案例:晓庆公司偷税案一审宣判靖军被判刑3年

朝阳*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罚金710万元人民币,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三年,靖军当庭表示要上诉。

*经审理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到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万余元。

被告人靖军于1996年9月至2001年在晓庆公司单位担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万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

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靖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被告单位大部分偷税行为亦构成偷税罪。

鉴于被告单位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军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记者从晓庆公司代理律师许兰庭处了解到,法官宣判后,靖军当即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但是否上诉,还要经律师团与靖军进一步商量后,将于10日内作出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晓庆公司偷税案一审宣判 靖军被判刑3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23:27

  据了解,此次全国*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修改:
  其一:《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私有财产,纳税人让渡给国家的仅是税款使用权,并没有放弃其税款所有权。在中国,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从另一角度来说,是没有让渡这部分税款的使用权,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刑法的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对公民私有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并进一步地体现在刑法有关条款中,可谓是中国法律的一大进步,也是建国以来公共财政研究与实践的具体体现。
  其二:《刑法》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标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收益较过去有了明显的提升,在《刑法》中仍继续沿用过去较低的定罪量刑标准,显然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更不利于涵养税源(从过去刘晓庆税案司法判定结果也可以看出中国税收法制的进步),从而,立法部门以及与税收相关的税收法律与*的制定,也有必要通过这次刑法的修法对以往的税收相关立法做出适当调整。据了解中国最高税收行政立法当局也正在积极地着手相关的税收立法改善,特别是税收征管法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于刑法的修正案相关内容的变化。
  其三:《刑法》增加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点主要基于打击不履行纳税义务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税收处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特别是有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少纳税款,从主观与客观上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其个体自主选择行为,这种情况有些像金融学上所说的“劣币驱逐良币论”的道理一样,如果说一律不加区别地加以处罚,这也与当前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下供给学派理论回归的大势相背,不利于中国经济在短期内渡过困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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