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的、澳门模式分别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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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10 05:36

  “一国两制”之“澳门模式”、“模式”异同刍议
  举世瞩目的回归已经于1997年7月1 日完成, 澳门回归也将在1999年12月20日实现,中华民族近代以来蒙受的殖民主义耻辱将在本世纪内获彻底洗刷,问题、澳门问题作为中英两国之间、中葡两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回归、澳门回归作为“一国两制”“率先垂范”的伟大实践,二者有共性处,亦有不同处。本文拟对此一学术界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国两制”之“澳门模式”、“模式”的异同问题做一初步的比较研究,以见教于方家。
  一
  问题、澳门问题的性质是同一的,都是西方列强通过武力和强权、通过不平等条约侵占中国领土,严重破坏中国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损害中华民族利益、尊严和感情的问题,都是中华民族在积贫积弱的时代,在没有自主权的时代,在没有“站起来”而任人欺凌的时代蒙受的殖民主义耻辱,在这一点上,二者没有分别。但是,作为中英两国之间、中葡两国之间“历史遗留问题”的问题、澳门问题,它们的肇因和形成过程则明显地表现出多样性。
  和澳门的地理位置都非常重要。由岛、南九龙和“新界”三部分组成,面积1000多平方公里,陆地隔深圳河与深圳市(原新安县)相壤;澳门由澳门半岛、 凼仔岛和路环岛三部分组成, 面积近20平方公里,陆地隔“关闸”与珠海市(原香山县)相壤。和澳门均居中国南海之滨,分立珠江口东西两侧,扼珠江三角洲入海之要冲,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南方对外交通和对外贸易的门户。另外,和澳门还是太平洋西岸的交通要道,是欧洲、非洲与澳洲、美洲以及南亚、东亚、东南亚之间海上航道的必经之地和中转站。因此,早在16世纪和澳门就已经开始为东来寻找原料、劳动力和工业品市场,寻找中西之间传统的“朝贡”关系以外所谓“正常”的*和经济关系的“大门口外的陌生人”觊觎。
  英国殖民者侵占是通过赤裸裸的武力征服实现的,并以不平等条约作为掩饰其海盗行径的所谓“合法化”的“文明”外衣。从1837年在岛秘密建立“居留地”,到1841年捏造子虚乌有的《穿鼻草约》公开占领岛;从1842年的中英《南京条约》割取岛,1860年的中英《北京条约》割取南九龙,到18年的中英《展拓界址专条》强行“租借”“新界”;并通过单方面的所谓《宪章》、《九龙敕令》、《新界敕令》、《九龙城寨敕令》和《英皇制诰》、《皇室训令》建立起英国*对的殖民统治秩序。
  葡萄牙殖民者侵占澳门的历史过程较英国殖民者侵占远为复杂、曲折和漫长。与英国人在始终单方面地坚持依不平等条约之“理”、之“法”拥有对的主权、治权的情况不同,葡萄牙人虽然也在澳门建立起了殖民统治秩序,但是以承认澳门为中国的领土、承认中国*在主权方面对澳门的“最高和最后的权力”为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说,澳门的主权、治权长期处于分离的状态。从1535年明朝*的广东都指挥使黄庆接受葡萄牙殖民者的贿赂而“请于上官”将市舶提举司迁入澳门,使澳门成为“中外互市之地”开始,从1553—1557年间明朝*的广东海道副使汪柏接受葡萄牙殖民者的贿赂而擅自应允葡萄牙殖民者借口“舟触风涛”“水湿贡物”“暂借(澳门)地晾晒”的请求,澳门成为葡萄牙殖民者在华唯一的“居留地”开始,到1849年的“亚马留事件”结束,在此一长达三个世纪之久的历史时期,葡萄牙殖民者在澳门从中国*那里争取到的不过是传统的对待在华“夷人”的“另类番坊”的权力和传统的对待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土官治土民”的居澳葡人“自治”的权力,中国*对澳门的主权、治权全面、完整并名副其实。从16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根据“建城设官而县治之”为“上策”的指导思想,在香山县与澳门之间陆路交通咽喉——莲花茎的*建立关闸,将澳门划列为一个特殊地区进行特殊管理。从“守澳官”、“提调、备倭、巡缉行署”到香山县丞、澳门军民海防同知,从雍陌营到前山寨、前山营,从《海道禁约》到《澳夷善后事宜条议》,从“抽分”、“丈抽之例”的每年二万两白银的商税到每年五百两白银的地租,明朝*、清朝*对澳门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严密并行之有效的行政管驭、军事管辖、司法管治、财税管理的*和制度。中国*还在澳门筑“议事厅”,作为对居澳葡人发号施令的正式场所。在澳门的葡萄牙殖民者虽然也“心蓄异志”时时有“骄悍不法”之行,但是他们在表面上却不得不表示服从中国*“怀柔之驾驭”,不得不承认中国*对澳门的主权、治权,自称是“中国皇帝的顺民”。另外,从17世纪开始,随着葡萄牙在东方海上霸权的日益衰落,新兴的西方资本主义列强西班牙、荷兰、英国垂涎葡萄牙殖民者盘踞澳门垄断中国对外贸易的特殊地位,频频兵犯澳门,在澳门的葡萄牙殖民者只能向中国*告急求援,最后在中国*强有力的保护下,在澳门的葡萄牙殖民者才一次次化险为夷,这也充分体现了中国*对澳门绝对的统治权。
  从1849年葡萄牙澳门总督亚马留拒绝向中国*继续交纳商税和地租,驱逐中国*的官兵出澳门,捣毁竖立于“议事厅”内铭刻中国“治澳夷之法”的石碑开始,葡萄牙殖民者乘清王朝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走向全面衰落之势,排斥中国*对澳门的绝对统治权,攫取澳门的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和财税权,在澳门建立起葡萄牙的殖民统治秩序。并相继于1851年、18年将其殖民统治秩序扩张至凼仔岛、路环岛,此后,葡萄牙殖民者就开始处心积虑地为其占领澳门的“既成事实”谋求所谓的“法律保障”,压迫清*签订一纸不平等条约来承认其在澳门殖民统治的“特殊地位”的“合法化”。在1862—18年间迫签使澳门脱离中国有效管辖的不平等条约未遂后,葡萄牙殖民者终于在1886—1888年间抓住清朝*实行“厘税并征”而需要其在澳门配合鸦片缉私的机会达到了订约的目的。1887年3月26日, 清朝*的代表金登干与葡萄牙*的代表罗果美在果斯本草签《中葡会议草约》,12月1日, 清朝*的代表孙毓汶与葡萄牙*的代表罗沙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并于1888年4月28 日经清朝*的代表李鸿章与葡萄牙*的代表罗沙在天津换文生效。此一不平等条约规定“澳门地位”如下:“定准由中国坚允,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定准由葡国坚允,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据此,葡萄牙殖民者在澳门获取了“永驻管理”的特殊地位和特殊权力,其自陈对澳门的殖民统治开始有了所谓的“国际条约”的“法律保障”,但是,这里需要说明一点:《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所规定的“澳门地位”与中英《南京条约》、中英《北京条约》所规定的“岛地位”和“南九龙地位”不同,是“永驻管理”而不是“割让”,当时的葡萄牙外交大臣就明确表示“我们从未指明也不拟指明这是割让领土”,《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的缔结双方都没有否决澳门固有的中国领土地位。虽然,此前、此后的王权时代、共和国时代的葡萄牙*曾经多次在其*和基本法律中不顾历史事实单方面地将澳门划列为葡萄牙领土之组成部分的“海外殖民地”或“海外省”,然而,从1974年“四·二五”*以后,葡萄牙新*宣布放弃殖民主义,正式承认澳门不是殖民地,而是“由葡萄牙管理的中国领土”。1979年中葡建交,双方重申“澳门是中国的领土,目前由葡萄牙管理”。此一原则立场,也就成为后来中葡两国*通过短短九个月仅仅四轮的外交谈判即顺利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前提条件和共识基础。这与英国*始终单方面地坚持三个不平等条约“有效”、坚持是英国的“割占地”和“租借地”,而使中英两国外交谈判延滞二年长达二十二轮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比。同样,基于“澳门问题”与“问题”不同的历史背景,1988—1999年“十二年过渡时期”的澳门回归以中葡合作为主旋律,而1985—1997年“十二年过渡时期”的回归则以中英对抗为主旋律,也就是可以理解的“正常现象”了。
  二
  英国人在156年、葡萄牙人在澳门446年,都在当地建立起了殖民统治秩序,都把宗主国的*、经济、文化移植到当地社会,但是,由于英国在、葡萄牙在澳门进行殖民统治的目的和方法不同,因此其在当地的*发展、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差异性也就表现得十分明显。
  英国人在的殖民统治虽然先后经历了旧殖民主义时代、新殖民主义时代和“非殖民主义化”时代,但是其基本的*架构和运作程序始终保持稳定,没有根本性的变化。从1843年第一任英国总督朴鼎查开始到1997年最后一任总督彭定康,基本是以总督*和“行政主导”为主要特征的“金字塔型”的英国殖民统治的*模式。
  由于英国占领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掠夺性的殖民”,而是为了开发经营其为英国商品、英国资本进入东方市场、进入中国市场的“滩头阵地”,开发经营其为英国、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与亚洲、与中国发生经济联系的“窗口、桥梁和国际通道”,因此,英国人登陆伊始即宣布是“自由港”,并一直奉行自由经济*。经过19世纪40年代至20世纪40年代以转口贸易为单一经济结构的慢速、匀速发展时期,到20世纪80—90年代,经济进入了工业化、多元化和国际化的快速、加速发展时期。短短的50年,经济经历了由传统的商业中心和单一的转口贸易的经济结构向新型的工业中心和多元的、复合的国际经济中心的经济结构的嬗变,经历了由近代化经济形态向现代化经济形态的嬗变。
  与英国人在殖民统治时期相对稳定的*架构和运作程序比较,葡萄牙人在澳门殖民统治时期的*制度则始终处于变动中。从1557年第一任兵头(总督)马尔廷斯开始到1999年最后一任总督韦奇立,澳门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自16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40年代以对中国*和葡萄牙印度阿亚殖民地*双重效忠的兵头(总督)、主教和“议事会”为*架构和运作程序的主体的所谓“自治”时期;自19世纪40年代至20世纪70年代以对里斯本直接负责的总督和政务委员会为*架构和运作程序的主体的脱离中国*有效管辖的所谓“殖民地”时期;自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以葡萄牙总统、议会、*的代表总督和立法会为*架构和运作程序的主体的所谓“三权分立”的“葡萄牙管理中国领土”时期。
  葡萄牙在澳门殖民统治时期社会经济发展与英国在殖民统治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比较,无疑是缓慢的、落后的。
  葡萄牙殖民者占领澳门,是为了建立一个与东方、与中国发生经济联系的“桥头堡”,英国殖民者占领,虽然同样也是为了建立一个与东方、与中国发生经济联系的“桥头堡”,但是16世纪葡萄牙人的动机是商业文明的扩张,仅仅是为了商品交换,而18世纪英国人的动机是工业文明的扩张,不仅仅是为了商品交换。澳门开埠后以转口贸易为经济发展的起点,自16世纪中叶至17世纪中叶,葡萄牙人几乎垄断了中国全部的对外贸易,澳门成为里斯本、果阿、广州、马尼拉、长琦之间的黄金航线的交通中枢,成为太平洋西岸最重要、最繁华的国际贸易港。但是,从17世纪下半叶开始,葡萄牙人对东方转口贸易的垄断地位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澳门经济开始走向衰落。尤其是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开埠和五口通商,航海业由帆船时代进入轮船时代,丧失了垄断地位又受制于没有深水港的澳门转口贸易一蹶不振,从此不复有兴。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图存,澳门经济走上了依靠特种行业藏污纳垢虚假繁荣的畸形发展道路:从最早的鸦片走私中心、苦力贸易中心到黄、毒、赌三业并举直到最后的“东方的蒙地卡洛”、“东方的摩纳哥”。虽然,近半个世纪以来,尤其是从60年代开始,澳门的经济结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经济水平有了较快的提高,工业化、现代化和多元化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特别是出口导向的制造业,由传统的铸炮、造船业,神香、爆竹、火柴业发展为现代新兴的成衣和纺织、玩具和塑料、电子业,已经成为澳门经济的第一大产业,出口加工业、银行保险业、地产建筑业、旅游*业并称澳门经济的四大支柱,澳门社会已经逐步由一个完全依靠特种行业的单一消费城市转变为一个经济结构趋于合理的现代化的工商业城市和旅游文化城市,但是,*业在澳门经济中“主导性”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作用并没有任何改变,相反还不断得到加强,成为澳门经济中最富有“特色”的部分。这一现象,是澳门经济几百年历史演变的结果,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不可避免性,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在短时期内改变——包括“九九”回归前、“九九”回归后,而是要顺其自然、因势利导,规范其比较“健康”地发展。
  “九七”回归前,社会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九九”回归前澳门社会的*、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澳门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价值是其经济角色、经济功能,而非*角色、*功能,*发展服从、服务于经济发展,*稳定服从、服务于经济繁荣。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和“基本法”、澳门“基本法”规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的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发展亦必然是遵循“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大思路——包括、澳门“历史和现实”的*、经济发展中“千差万别”的“传统和特色”。
  三
  尽管问题、澳门问题的肇因和形成过程的历史背景千差万别,社会、澳门社会的*、经济发展的历史背景千差万别,但是,二者的*地位和性质却完全一致,都是西方列强通过武力和强权、通过不平等条约侵占中国领土,都是中华民族在积贫积弱的时代蒙受的殖民主义耻辱。因此,辛亥*以后的历届中国*包括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军阀政权和以蒋介石为代表的*政权,都未敢违背中国人民的意志公开或秘密“继承”这份丧权辱国的外交“遗产”,从本世纪第二个十年开始,中国*曾经多次与英国*、葡萄牙*交涉,企图在“倾斜的谈判桌”上实现“回归”、“澳门回归”,尤其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中国*几度幻想以“战胜国”的身份享受“和平红利”,向西方列强倡言“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以“平等待我”,结果均告失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主要是出于打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对新中国的全面封锁,保留、澳门这一与外部世界发生经济联系的传统的“窗口、桥梁和国际通道”,营造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和平国际环境,以及出于新中国统一问题宜先“易”(“内政”的问题)后“难”(“外交”的问题、澳门问题)的考虑,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对中英之间、中葡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问题、澳门问题奉行的是“暂时不动”、“暂时维持现状”以“长期打算、充分利用”的特殊*。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以*为代表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审时度势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在“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于预先设定的第一目标问题上迟迟没有取得应有的实质性进展后,新中国的和平统一工程将突破口重新定位在问题、澳门问题上正式启动。
  中英两国*关于问题的外交谈判、中葡两国*关于澳门问题的外交谈判,基本上都是以*的“一国两制”科学构想为指导思想和总的原则进行的,即“恢复行使主权、保持稳定繁荣的”统一和“剔除殖民主义、保持资本主义”的统一。谈判的前提条件是“主权问题不能谈判”,中国*一定要在1997年收回恢复行使主权,一定要在1999年收回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在此问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言“九七”回归、“九九”澳门回归以后“怎么办”。*在、澳门“保持稳定繁荣”、“保持资本主义”的具体思路是:设立直辖于**的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国防事务交**管理外,保留有高度自治权,即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组成,社会治安由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关税地区的地位,保持财政,不向**缴税,港币、澳元作为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和自由兑换;照顾英国在、葡萄牙在澳门的经济利益;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区旗和区徽,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葡文。由于英国在殖民统治时期、葡萄牙在澳门殖民统治时期、澳门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不同,具体差异如属于普通法系主要适用习惯法,而澳门则属于*法系主要适用成文法,更由于中英两国之间对于问题和的“*地位”、中葡两国之间对于澳门问题和澳门的“*地位”的认识不同,原则区别如英国坚持“永久性改变”或“阶段性改变”“主权、治权归属”的三个不平等条约有效,而葡萄牙则承认“澳门是葡萄牙管理的中国领土”,因此,同样为落实*“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中英谈判、中葡谈判,其推进之难易、繁简、快慢的反差十分明显:中英谈判是“马拉松”,漫长、复杂、曲折,正式会谈前英方即有“以主权换治权”和“三方会谈”之梗,正式会谈中英方又制造了“驻军风波”和找“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麻烦,最后,由*“如果中英谈判失败,中国*将单方面地宣布收回的决策和对的*,将*考虑改变收回的方式和时间”的“最后通牒”才打破僵局。中葡谈判是速战速决,除了中葡双方一度在澳门交接的时间问题上各执一词外(一曰“本世纪”,一曰“跨世纪”),后又通过“紧急磋商”互谅互让而很快趋同(1999年12月20日),基本上是波澜不兴,十分顺利。另外,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在体现*“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总的精神、总的原则以及基本结构和主要条款方面保持高度一致的同时,在内容和形式上,也是有所分别,各有侧重的。如中国*对1997 年7 月1日、对澳门1999年12月20日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中英“联合声明”采取的是双方分别宣布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收回地区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恢复行使主权;联合王国*声明:联合王国*于1997年7月1日将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场有异;而中葡“联合声明”则采取的是双方共同宣布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声明:澳门地区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立场无异。如中英“联合声明”针对“国际金融中心”在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意义,单独规定:“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而中葡“联合声明”则针对“旅游*业”在澳门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意义,单独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并依法保护在澳门的文物。”如中英“联合声明”用三个附件分别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的基本方针*的具体说明》和《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关于土地契约》;而中葡“联合声明”则用二个附件分别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的基本*的具体说明》和《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将“关于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和“关于中葡土地小组”二项合并,等等。
  四
  中国*在“十二年过渡时期”和澳门“十二年过渡时期”抓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的起草和制定。
  由于“九九”澳门回归后建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九七”回归后建立的特别行政区的性质和*地位完全相同,都是“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示范”,所以1993年出台的澳门“基本法”从内容到形式、从基本结构到主要条款均以1990年出台的“基本法”为参考,保持了高度一致(两个“基本法”都是由序言加九章的正文、三个附件和四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定组成),但是,澳门“基本法”毕竟不是对“基本法”简单的照抄照搬,而是根据澳门的情况充分体现澳门的特点。比较两个“基本法”,相同之处不论,相异处具体而言主要有:
  1.关于“序言”部分。澳门“基本法”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范围作了列举式说明,即“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而“基本法”则因为“新界”一词的争议性而没有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范围作列举式的说明。
  2.关于“总则”部分。澳门“基本法”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确认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而“基本法”在“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方面没有任何特殊处理。
  3.关于“*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部分。澳门“基本法”在驻军问题上未作明确规定,有“驻”与“不驻”的弹性,而“基本法”则不仅原则规定“**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并且还具体说明“**派驻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特别行政区在必要时,可向**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驻军军费由**负担”。在驻军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

参考资料:http://www.910fd.com/Article.asp?articleid=5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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