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3、申请人和配偶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4、购买住房的合同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5、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和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做担保,并且缴纳担保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及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是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所以办理条件必须是在职员工。
2、申请公积金贷款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接受职工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且告知咨询人贷款所需要的具体材料。
3、申请人或者是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核实申请人缴纳公积金以及申请贷款的情况,对于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是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应当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4、当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人异地贷款的申请后,向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核实无误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贷款的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给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申请人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果遇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转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转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接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如果遇到异地贷款逾期的情况出现,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配合贷款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贷款催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