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根据政策规定:居住小区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当在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居住小区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指导下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产生,一般是以业主代表大会的方式选举产生,并定期换届选举,委员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另外,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1、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能把业主的力量都凝聚在一起,以便制约物业公司。
2、便于与物业理性沟通,和谐维护好业主的权益。
3、小区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启功专项维修基金时能够发挥表决与监督作用。
4、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能有效把业主的民主与公民意识提高,监督物业服务企业。
5、业主委员会能够直接管理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途径,以免跑冒滴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