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日,已经怀孕24周的原告徐某的母亲刘某到被告x医院处进行四维彩超产前检查,彩超报告众多检查项目中四肢部分分项显示:四肢长骨显示清晰,双手呈握拳状,双足可见。2019年5月28日11时16分刘某分娩出一足月活男婴,新生儿(徐某)左手缺如。
二、患方观点
据了解,在被告x医院向卫生管理部门提交的医护人员花名册中根本就没有在本案四维彩超诊断书上署名的医师李某样的名单。根据规定,工作人员必须要具有医师资格,并取得系统培训的合格证书。
刘某在接受检查时怀孕24周,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让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相关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产前超声检查。
三、医方观点
本案被告对原告在其母亲怀孕期间,所做的四维彩超是2019年2月1日,当时显示小孩四肢双手成握拳状,双足可见,这是四维彩超客观显像,同时因距原告出生尚有一段时间,被告在超声提示栏已经备注产前超声检查不能排除所有畸形,这说明被告已经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
同时由于本案原告在出生前先天性畸形非终止妊娠的适应症,故即使当时发现原告在出生前存在缺陷,也不是必须做终止妊娠手术。本案原告的伤残并非被告过错造成,因此对原告伤残赔偿请求,被告不予认可。被告对原告进行四维彩超检查,医师有相应资质。
四、鉴定意见
x医院存在过错,该过错使患儿家长丧失了正确的知情权,但与患儿徐某损害后果(先天性左手缺失)之间无因果关系。患儿徐某左手缺失构成六级伤残。
五、庭审意见
徐某的母亲刘某怀孕后为确定胎儿是否发育正常以便生育健康的婴儿,x医院存在过错,该过错直接导致了徐某父母对胎儿真实情况的知情权,进而影响了徐某父母对决定是否继续生育的判断,并生下残疾婴儿徐某。
原告主张由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常理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理应依法给予支持。徐某先天性左手缺失系其自身胚胎发育异常因素所致,与x医院对原告母亲行产前彩色超声检查中存在的过错行为无因果关系,同时徐某先天性左手缺失非终止妊娠的适应症。
x医院2019年2月1日出具的四维彩超检查报告上超声提示,建议28周左右复查,并注明产前超声检查不能排除所有畸形,此报告仅反映受检查者当时检查情况,原告徐某父母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综上,本院酌定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34393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3500元,合计358430元中的4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1433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30000元。总计被告应赔付原告173372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徐某173372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