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公交车驾驶员。
二、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另签劳动合同。
三、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若乙方造成甲方车辆等任何损失,应照价赔偿。
四、乙方经甲方聘用后,自愿缴纳安全互助基金壹万元,用于私自离岗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辞退、离职、无任何责任者甲方应足额将安全互助基金壹万元整退还给乙方。
五、甲方向乙方支付基本工资人民币1,200.00元/月, 每月 日为发薪日,甲方应按时支付工资。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工作午餐或发餐补费8.00元标准。
六、乙方应遵守甲方公司所有规定,尽忠职守,维护公司利益。
七、乙方应定期保养车辆,保持车辆安全性能,保持车内外整洁,保持收银箱的正常使用,保持监控设备的监控状态等,若因乙方未尽以上职责,造成车辆财产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八、乙方聘用期间应须服从公司安排的车辆、运行线路,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及拖延之情形,如有违反,公司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或开除处理。
九、乙方在职期间内一律不准有私下用车之情形或将车驶离线路办私事、开回自家之行为,如有发现一律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十、乙方关于安全驾驶等管理的规定,按着国家交通管理法律及公司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办理。
十一、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时间、地点移交收银箱,杜绝收银箱及箱锁人为破坏或私配钥匙,侵占公司财物,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甲、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履行,若有违反,则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效力。
甲方: 甲方代表人:
乙方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