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夫妇(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之子生前与乙方系夫妻关系。20xx年12月22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甲乙双方将肇事者、及相应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告上法庭,经**县人民法院“(20xx)*民一初字第”审理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xx年10月12日“(20xx)*民一终字第号” 判决:
1、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110228元;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243855.32元;
3、赔偿109196.85元;
4、赔偿18399.32元。四项合计481679.49元。
经过一年的法律维权,事情已基本结束,为了让甲乙双方早日从失子丧夫的悲痛中摆脱出来,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甲方之子生前与乙方亲生女监护抚养及赔偿金的分配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应甲方的强烈要求乙方同意将监护扶养权让渡给甲方,由甲方监护抚养至成人。自协议签字后,监护权、抚养义务转给甲方。
2、一审原告诉求扶养费92104元从赔偿金中提出;乙方由于无固定职业,生活拮据,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至**18周岁,共15年计18000元,从乙方应得赔偿款中扣除,二项合计110104元,应单独存放,由甲方管理用于生活费用。
3、事故发生后,已付120000元,已付20240元,已付20000元,合计160240元,由甲方保管,扣除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下剩 元。
4、终审判决肖用兵多支付赔偿金10803.15元;多支付赔偿金1840.68元以及垫付的20000元,合计32643.83元应从赔偿金中扣除。其中:多支付赔偿金10803.15元,垫付的20000元,从赔偿金中列支给甲方,由甲方负责返还;多支付赔偿金1840.68元,从赔偿金中列支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返还。
5、赔偿金481679.49元扣除扶养费92104元以及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等支出 元,下剩 元由甲乙双方按三份平分,每人得 元。
6、乙方从应得的赔偿金 元中扣除抚养费36000元,加应付多支付赔偿金1840.68元,实得 元。
7、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机关存一份,协议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二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