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面粉厂(甲方)
滨海市第一建筑公司(乙方)
为建筑益民面粉厂办公楼,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修建办公楼一座,由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图样(附件一)建造。
二、全部修建费(包括材料费和人工费)为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三、甲方在订立合同后五周内,先付给乙方全部修建费的百分之七十(一百零五万元),其余的百分之三十〔四十五万元)在办公楼建成验收合格后十夭内全部付清。
四、工期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开始到本年十二月三十日完工。
五、建筑材料由乙方按照双方商定的标准筹备(附件二)
六、楼房质量标准按国家规定。如楼房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乙方返修。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低于商定标准时,乙方应按全部材料费的百分之二赔偿损失。如不是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如严重天灾时),未能按期交工,每拖期一个月(超过十五夭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十五天按半个月计算),甲方扣除付给乙方的建筑费的百分之一(半个月为百分之零点五)。拖期超过一年,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回已付的修建费(含所购建筑材料)。
七、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给乙方修建费,应以拖延时间的三倍计算推迟交工日期,并按全部修建费的百分之一赔偿乙方损失。
八、若遇到本合同没有规定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益民面粉厂(公章)
代表朱旭(私章)
滨海市第一建筑公司(公章)
代表马斌(私章)
一九xx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