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协商与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2024-08-06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举证期限有两种产生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指定举证期限。
调研小组认为,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与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并行,不应简单理解为应以法院指定为主,以当事人协商为辅。明确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目的就是为了强调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契约。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有助于确保当事人对诉讼公正的信心,加强法院的权威。因此,为了鼓励当事人协商举证期限,应强化法院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
一、股权确认之诉的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二、个人债权债务清理,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是什么?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众所周知,证据对于当事人赢得官司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如何举证很多当事人却不懂。笔者认为,当事人在证据问题上主要把握两点:一是举证责任,二是举证期限。
1、关于举证责任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一般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不同类型的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不尽同,以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为例,债权人需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购销协议(买卖合同)、订货单、送货单、收货单、催款通知、对帐单、结算票据、还款计划、电报传真、证人证言、谈话录音等。除此外,像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像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应当强调的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必须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才具备证明力。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即通常所说的“举证不能”),须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那些“有理打输官司”的例子,原因就是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平常没有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最后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而吃败诉的。
2、关于举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因此,当事人的主张要得到法院支持,还应当确保己方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对于超出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除了被认定为“新证据”的之外,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不能发挥证据作用。实践中,证据举证期限一般由法院在《举证通知书》中指定,当事人务必要仔细阅读并加以重视,对于举证期限确实不足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总之,案件的事实依赖于证据证明,能否取得胜诉可以说在于证据。因此,证据问题对个人清理债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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