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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程序错误可以撤案吗

2024-08-06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可以,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不一致,民事案件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原告不到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会主动立案审理。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会因被害人的申请而撤销案件的。
一、刑事查封与民事查封谁先执行
一般是先民事后刑事。因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与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进行追赃而产生的重复查封、扣押、冻结问题,已越来越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所谓刑事优先原则,是指遇有同一犯罪嫌疑人既涉及刑事案件又涉及民事案件时,民事案件不得先于刑事案件审理和裁判,须让位于刑事案件,以保障刑事案件的优先审判。
二、法院管辖权怎么确定
法院管辖权确定的方式如下:
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民事管辖法院遵循的原则如下:
1、属地管辖原则。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住所、财产、诉讼标的物、产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
2、属人管辖权原则。在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一方当事人具有内国国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论现在居住何处,内国法院对此类案件均具有管辖权;
3、实际控制管辖原则。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在实际行使中又可分为对人的实际控制和对物的实际控制两种管辖权。
二、各级法院的管辖权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总之,一般会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民事管辖法院遵循的原则一般是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权原则;实际控制管辖原则。
三、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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