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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表彰2006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企业的决定

2024-12-12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第1种观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函质检质函[2006]11号关于申报2006年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开展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2006年申报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符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条件。  申报产品全行业的总产量和出口量居于世界前列。  申报品牌产品出口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主要出口国家均已注册商标,在国际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报产品自主品牌出口量占国内外总销量的20%以上;申报产品自主品牌的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50%以上,出口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申报产品销售量在国际同行中位于前5名。  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建立了较强的营销和研发网络,比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企业有专门的负责国际市场的职能部门,有一定数量的跨国人才。  申报品牌产品各项经济指标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拥有国家级技术中心或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拥有高素质的技术队伍。申报产品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  申报品牌的注册商标至少有10年以上历史。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企业长期重视品牌建设,有明确的质量战略方针,在开拓国际市场、争创世界名牌的过程中具有突出的业绩和出色的表现,对其他企业有良好的借鉴和带动作用。  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在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降低能耗、安全生产以及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成效显著。  三、申报材料的填写和制作要求  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申请表”。“申请表”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或中国名牌网上直接下载,也可由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申报材料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申请表,按相关格式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幅面沿长边装订,封面采用白色普通纸,正文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使用普通打印纸。  申报企业需提供申报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综合报告,字数限1万字以内。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几年生产经营、开拓国际市场、品牌建设、技术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情况,以及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和提高质量的情况。  申报企业需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的要求提供自我评价报告,字数限2万字以内。  “申请表”中销售量、销售额、出口量、出口额等各项指标按规定填报。销售量、销售额由省级统计局出具证明;出口量、出口额、主要出口国家、上缴税额等指标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情况、发明专利、申请的国际专利、技术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等要提供相关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书面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本申报材料。同一品牌不同产品申报时,需分别填写“申请表”,一个产品一份申报材料。  四、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于6月15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直接邮寄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过期不予受理,不接受申报材料更换。  五、其他事项  “申请表”中填写的数据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对申报企业填报的数据进行严格审查和公示,如经查实数据有不实情况,即取消该企业参与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的资格。  申报企业应遵守评价工作纪律和《通知》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企业的直接来访。  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和表彰工作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企业的广告宣传、赞助等活动属于企业的商业活动,与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无关。  通讯地址  1.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2.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甲7号  邮政编码:100083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申请表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第2种观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和《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现将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并获通过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原有效期满后生产的中国名牌产品需更换使用标有新有效期的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二、原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能取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不得在有效期满后生产的该产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对原有效期内生产的中国名牌产品,如已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作相应处理,逾期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做好所辖区域内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有效期满后未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本文使用

第3种观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的要求,为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扶持名牌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争创世界著名品牌,提高名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开展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规定,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予以表彰。现将《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 附件: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附件: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要“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的战略决策和部署,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争创世界名牌,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现决定开展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推进机制 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要坚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企业争创为主体,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二、评价组织 (一)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 (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根据企业申请情况成立相应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具体评价。 三、评价原则 (一)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的原则。 (二)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三)“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为年度表彰,不设有效期。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称号。 (四)坚持高标准,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价确认,宁缺毋滥。 四、评价范围 有效期内的中国名牌产品。 五、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符合《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的条件; (二)该类产品全行业的总产量和出口量居于世界前列; (三)出口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同行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均已注册商标;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掌握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五)国内市场占有率居行业前列,其他各项经济指标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人民币以上。 (六)企业出口的同类产品中,申报品牌的出口量占50%以上,出口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在国际同行中位于前5名。 (七)企业长期重视品牌建设和技术创新,拥有高素质的技术队伍,在开拓国际市场、争创世界名牌的过程中具有突出的业绩和出色的表现,对其他企业有良好的借鉴和带动作用; (八)企业有明确的质量战略方针,有效的质量运行体系,先进的质量管理制度,运用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在企业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创造出卓越的绩效。 六、评价指标 (一)产品的出口量、出口额以及出口量、出口额的增长率; (二)产品国内市场的销售量、销售额以及销售量、销售额的增长率; (三)企业总销售额和总资产规模; (四)该类产品全行业出口国际市场的占有率;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及其标准水平; (六)企业获得国家级质量奖励情况以及有关认证情况; (七)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情况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八)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商标注册情况; (九)企业实现利税和利税增长率; (十)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十一)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十二)企业创名牌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企业质量管理现场评审情况。 七、评价程序 (一)3月份发布年度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评价公告。 (二)根据公告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通知企业,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发),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直接邮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三)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及其申请材料送相应的专家委员会。 (四)各专家委员会,根据初审意见制定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书面评价。 (五)对书面评价合格的企业,委托有关机构和人员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进行现场评审。 (六)专家委员会根据书面评价和现场评审结果,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向名推委秘书处提交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建议名单。 (七)名推委全体会议审议,确定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八)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再次提交名推委全体会议审议,确定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名单。 (九)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的有关规定,对评选工作予以监督,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荣誉称号的企业予以表彰,并颁发奖牌。 八、监督管理 对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参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监督管理。 本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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