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电网十个不准的内容是不准违规停电、无故拖延检修抢修和延迟送电。不准违反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客户收费。不准无故拒绝或拖延客户用电申请、增加办理条件和环节。不准为客户工程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不准擅自变更客户用电信息、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不准漠视客户合理用电诉求、推诿搪塞怠慢客户。不准阻塞客户投诉举报渠道。不准营业窗口擅自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接受客户吃请和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准利用岗位与工作便利侵害客户利益、为个人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法律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第一条 不准违规停电、无故拖延检修抢修和延迟送电。第二条 不准违反政府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客户收费。第三条 不准无故拒绝或拖延客户用电申请、增加办理条件和环节。第四条 不准为客户工程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第五条 不准擅自变更客户用电信息、对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及商业秘密。第六条 不准漠视客户合理用电诉求、推诿搪塞怠慢客户。第七条 不准阻塞客户投诉举报渠道。第八条 不准营业窗口擅自离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第九条 不准接受客户吃请和收受客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第十条 不准利用岗位与工作便利侵害客户利益、为个人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2种观点: 国网十不干的内容是:1、无票的不干。在电气设备上及相关场所的工作,正确填用工作票、操作票是保证安全的基本组织举措。2、工作任务、危险点不清楚的不干。在电气设备上的工作(操作),做到工作任务明确、作业危险点清楚,是保证作业安全的前提。3、危险点控制举措未落实的不干。采取全面有效的危险点控制举措,是现场作业安全的根本保障,分析出的危险点及预控举措也是“两票”、“三措”等中的关键内容,在工作前向全体作业人员告知,能有效防范可预见性的安全风险。4、超出作业范围未经审批的不干。在作业范围内工作,是保障人员、设备安全的基本要求。5、未在接地保护范围内的不干。在电气设备上工作,接地能够有效防范检修设备或线路突然来电等情况。6、现场安全举措布置不到位、安全工器具不合格的不干。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是保证安全的技术举措之一。7、杆塔根部、基础和拉线不牢固的不干。确保杆塔稳定性,对于防范杆塔倾倒造成作业人员坠落伤亡事故十分关键。8、高处作业防坠落举措不完善的不干。高坠是高处作业最大的安全风险,防高处坠落举措能有效保证高处作业人员人身安全。9、有限空间内气体含量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干。 有限空间进出口狭小,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聚集或含氧量不足,在未进行气体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冒然进入,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中毒、有限空间燃爆事故。10、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不在现场的不干。工作监护是安全组织举措的最基本要求,工作负责人是执行工作任务的组织指挥者和安全负责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十不干”的规范是为了切实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各类作业现场不发生安全事故。从业人员应着重学习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注意事项,确保各类生产人员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相关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加强作业现场危险点分析和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工作或作业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的有关要求。根据工作内容认真做好作业现场危险点分析,并据此做好各项安全措施。要定期检查危险点分析工作,确保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在作业现场内可能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地点,设立安全警示牌,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对交叉作业现场应制订完备的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法律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第一条 加强作业现场危险点分析和做好各项安全措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施工作业方案。法律依据:《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等;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施工。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施工作业方案。法律依据:《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三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等;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