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法律依据:《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百条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2、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3、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1种观点: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第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一、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重要性。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群众对正确有效实施法律、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公安机关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是主动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是持续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是更好地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对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监督管理、服务保障作用的迫切需要。(二)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质量和公信力,以思想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高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为核心,以加强执法监督管理为主线,以落实公安法制部门队建制改革为支撑,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相结合,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步推进,努力构建全流程监督管理、全方位服务保障的公安法制工作格局。(三)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专业化、正规化要求,全面落实地方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队建制改革,全面提高公安法制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使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设置规范统一、职能定位明确清晰、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法制队伍辅助决策能力、执法管理能力和法制服务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精通法律、擅长管理、敢于监督的实战型、学习型、专家型公安法制队伍。
第2种观点: 南方电网十条禁令内容如下:第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调度纪律。第二:严禁未经安全规程考试、实际技能考核合格上岗作业。第三:严禁安排安全裕度不足的电网运行方式。第四:严禁设备超限额、超能力运行。第五:严禁违规无票工作、无票操作、无监护人操作和解锁操作。第六:严禁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防护用品、作业机械及工器具。第七:严禁未经许可、停电、验电、接地进入设备安全距离范围内。第八:严禁未经检查设备设施、杆塔基础、拉线及登高辅助设施开展登高作业。第九:严禁违法违规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或外委开展项目工作。第十:严禁违法违规驾驶车辆和配置、使用消防器材设施。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是一家以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600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6000000万人民币,并已于2004年完成了天使轮。经营范围: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南方区域电网,经营相关的输配电业务;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从事电力购销业务,负责电力交易和调度,管理南方区域电网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融资业务;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从事与电网经营和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经营国家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八条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严禁以军人身份在互联网上开设博客、聊天交友、应聘求职。把军人穿军装的头像放在微信里,就是违反保密规定。军属不得在网络和电话中谈论涉及军事秘密的话题;不得在微信、QQ等聊天工具上发表可能泄露军事秘密的图片和视频等。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严密防范网络泄密十条禁令》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互联网。二、严禁涉密计算机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三、严禁涉密计算机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连接、传递功能。四、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带入涉密场所。五、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或曾经涉密的移动存储载体六、严禁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传递涉密信息。七、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显示军人身份的资料。八、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涉密信息。九、严禁计算机在涉密网和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十、严禁移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凭票工作;2、凭票操作;3、戴安全帽;4、穿工作服;5、系安全带;6、停电;7、验电;8、接地;9、挂牌装遮拦;10、现场交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2严禁施工人员无证作业。3严禁未经安全培训进场作业。4.严禁劳务分包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或独立作业。5严禁无票、无施工方案作业。6.严禁不交底开展施工。7.严禁约时停、送电。8严禁施工人员操作运行设备。9严禁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擅自离岗。10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11.严禁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12.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安全工器具。13严禁不挂接地线施工。9严禁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擅自离岗。10严禁擅自扩大工作范围。11.严禁擅自变更现场安全措施。12.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安全工器具。13严禁不挂接地线施工。14严禁不验电挂接地线。15严禁不打拉线放、紧线。16.严禁杆基不牢登杆作业。17.严禁登高不系安全带。18严禁上下抛掷施工材料及工器具。法律依据:《智能配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智能配网工程建设的管理理顺智能配网工程建设的管理流程,依据集团公司“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模式”的四统一原则,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智能配网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智能配网建设工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凭票工作;2、凭票操作;3、戴安全帽;4、穿工作服;5、系安全带;6、停电;7、验电;8、接地;9、挂牌装遮拦;10、现场交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20条举措》坚持“严”的总基调,针对当前人身安全“老大难”“硬骨头”问题,总结安全生产经验,从事前严管、事中严抓、事后严惩、重奖先进四个方面提出应对措施,引导该公司各单位及人员恪尽职守、同心遵章,营造“遵章光荣、违章可耻”的安全文化氛围,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落地,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与此同时,该公司还配合制定了《20条举措》任务分解表,明确了落实主体、工作任务、交付物、计划完成时间等内容,让各部门、各单位对标明责、坚守底线,让每个负责人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坚决扛起安全责任,适时跟踪工作进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形成闭环管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向用户分摊应当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违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 (四)对用户受电工程和供电设施迁移工程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试验单位或者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泄露、提供用户的身份信息、用电地址、电话号码、银行账户和用电量等信息; (六)其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供电企业对受理的符合供电条件的用电申请,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电网专项规划、用电需求和供电条件等因素,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拟订供电方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与用电申请人签署协议,确定供电方案。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确需利用他人受电设施供电的,在征得受电设施产权人同意并签订有关协议,保证其用电容量、电能质量、用电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该受电设施向他人供电。 第三十三条 用户对用电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检定,并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根据检定结果,用电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允许范围内的,检定费由用户承担;用电计量装置的误差超出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允许范围的,检定费由供电企业承担。 用电计量装置的误差超出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允许范围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用户退还电费或者要求用户补交电费。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要求供电企业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居民用户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有关行政决定。 第三十五条 需要对用户停止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用户。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通过节能发电调度等措施,提高电能供应效率。 用户应当增强节约用电意识,采取可行、合理的节电措施,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第三十七条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或者惩罚性电价。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和查阅有关资料,依法查处危害供电设施及供用电安全等违法行为,维护供用电正常秩序,并将供电企业和用户的违法信息移交征信系统管理部门,由其纳入征信系统。
第3种观点: 在工业用电,由于省份不同,每千瓦时的电力消费单价也不同。常规供电输电线路下,高供低计量,由工业用电中供电局抄表,电费计算方式包括现场抄表和远程抄表。抄的是峰、平、谷,(三期)。还有,复制当前总有用电量和上月总有用电量。也就是说,峰,平。山谷。不同时间段有不同的1kvah=多少元。一般高峰时段用电量:每千瓦时1.025元。平时用电量:每千瓦时0.725元。谷时用电量:每千瓦时0.425元。(此单价仅供参考)具体可向当地供电或用电管理部门咨询。(如果功率因数不够,将被罚款)当然,工业用电,的一些小作坊由于负荷小,只能抄一个(当前总用电量上月用电量)乘以单价。2020年,广州建设完成12个高可靠性配电网示范区,根据不同区域的电网结构和负荷特征,采用不同的配电网建设技术路径。提高了供电可靠性及电力服务质量。2020年,12个示范区内用户的年均停电时间小于10分钟。其中,黄埔区中新知识城区域对标新加坡的电网建设标准,2020年该示范区用户年均停电时间小于1分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国家电网公司根据用户的用电性质,将其分成四大类:1、居民生活用电;2、一般工商业用电;3、大工业用电;4、农业生产用电。有的城市还划分出了非居民照明用电的类别,对农业排灌也有单独的划分。各类别中还有更细的划分,它们都有不同的电度电价,有的类别还有优惠电价。法律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四条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1、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坚持“效果决定用人、效率决定用工、效益决定薪酬”,在更深层次推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法律依据:《南方电网全方位推进三项制度改革:能下、能出、能减》 坚持“效果决定用人、效率决定用工、效益决定薪酬”,在更深层次推进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全面推进“三型两网”建设、加快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能源互联网企业的开局之年。 这一年,国企改革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作为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三项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 国家电网公司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劳动、人事、分配机制,推进以三项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着力破解改革难题,努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不断开创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局面。 人,是改革中的关键因素。 改革,首先要从干部改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开局之年,也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全面推进“三型两网”建设、加快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能源互联网企业的开局之年。 这一年,国企改革仍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作为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三项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 国家电网公司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劳动、人事、分配机制,推进以三项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改革,着力破解改革难题,努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不断开创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局面。 人,是改革中的关键因素。 改革,首先要从干部改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