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异地办理。不过不意味着准备离婚的夫妻可以分别在不同的地方离婚,而是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离婚,同样应当在被告所在地起诉离婚。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3种观点: 需要看外地人现所在的地区是否实行了跨省通办。如果夫妻双方的户籍均非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的,但在此地居住的,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薄、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如果双方居住在上述地区之外的,就需要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了。另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异地,需要办理离婚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在起诉时可以向被告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满足群众在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推进婚姻登记制度改革,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同意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试点地区,相应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