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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具体要多久

2024-11-25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第1种观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一般需要一个月的时间,但是如果遇到重大的案件、复杂的案件的话,则可以延长半个月。因此,公安机关移送之后的审查起诉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但最长不会超过四十五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权限归谁来掌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权限归检察院掌管。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二、诈骗案检察院处理程序收到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案件材料后,检察院对包括诈骗案在内的所有案件的处理程序都是基本一致的,其处理程序如下:1、接收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和随附的案件材料;2、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3、审查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4、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5、最终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2种观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一、受理审查起诉时间:《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公诉部门一般会对案件的事实、性质、证据、罪名等有关方面进行审查,以此保证公诉环节正确有序地开展起来,移送审查起诉期限和审查证据的要求都是其中的重点,从而为之后审判决环节法官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打下基础。

第3种观点: 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一般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至三个月的时间。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都是在30天法定时间内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但是也有一些公安机关是卡着法定时间来报请批捕的。如笔者参与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就卡着第30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因为如果公安机关在第31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那就存在程序违法,所以存在一些公安机关卡着第30日将案件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公安机关将案件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因为刑事案件分阶段,分别为公安的侦查阶段、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如果有兴趣可以看看每个阶段的详细介绍。所有涉嫌刑事犯罪所经历的阶段及每个阶段的期限此时公安机关将案件只是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为什么要报请逮捕?一是可以说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没有报请批捕的情况下只有30日的拘留羁押权限,如果不报请批捕,就会存在公安有违法羁押嫌疑人办案的行为。二是可以说,公安机关报请批捕是为了合法延长拘留羁押期限,以便可以开始侦查收集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此时公安机关报请批捕后,检察院有7天的时间来审查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也会卡着第七日来作出逮捕的决定,而这7天也仍然是属于刑事拘留期限,所以也就有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最长可以拘留羁押嫌疑人不超过37天的熟悉说法由来。根据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报请批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是2个月;可以延长1个月;涉及到四种情况的案件(刑诉法第158条)可以再延长2个月;若存在对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规定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刑诉法第159条)可以再延长2个月;若在此期限内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或不讲自己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刑诉法第160条),侦查羁押期限就可要重新计算、查明计算了。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此时案件才算真正到检察院。再回到举得例子中,甲这种情况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需要2个月,最多也就延长1个月,加起来,侦查羁押期限共用了3个月。因此,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甲2021年12月11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2021年12月18日作出逮捕决定,侦查羁押期限从2021年12月18日开始计算三个月至2022年3月18日。综上所述,以上是按照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案件从公安机关到检察院所需要的时间。如果按照最快的来计算,那理论上案件从公安机关到检察院的时间就更短了,如:逮捕前拘留3日+报请批捕7日+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2个月零10天,但是司法实践中这种概率很小很小,基本上不会这么快到检察院。一般情况案件到检察院的时间都是按照上述分析的情况来,即拘留30日+报请批捕7日+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三个月零7日,换言之,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到检察院,通常情况下是需要3个月左右的时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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