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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包括哪些内容?主要条款是什么

2024-11-25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第1种观点: 所谓独立保函,其实是狭义的独立保证。国际商会《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第2条将独立保证定义为:“见索即付保证,不管其如何命名,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以从他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在我国,独立保证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被广泛使用。尽管就立法层面而言,尚缺乏对独立保函全面系统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不少有关独立保函的案件。其做法可以归结为:独立保函只适用于涉外商事海事活动,而不能适用于国内保证。独立保函产生的原因与前提是基础合同,保函的运行指引是保函开立委托合同,但保函一经开出即独立于前述两个合同,保证人只依据保函的规定对受益人承担担保责任。由以上的关系可以看出,独立保函至少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的权益。为全面保护各自的合同权益,而保函的运行又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内容。因此,各当事人对保函的条款内容非常重视。尽管各国民法典律制度的差异,保函格式各有不同,但主要条款内容基本还是一致的。独立保函主要条款介绍:1、保函独立性条款2、基础交易关系参照条款3、先决条件条款4、担保义务条款5、有效期条款(包括生效日期、失效日期等)6、延期条款7、保函文本退还条款8、担保的最高金额及支付货币条款9、担保金额递减条款10、付款时间和延迟利息条款11、基础合同变更对保函的影响条款12、保函转让及基础合同转让条款13、抵消条款14、司法管辖权与法律使用条款合同关系:(1)保函申请人(主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是产生独立保函的原因与前提。但保函一经开立,该基础合同即不再影响保函合同,此即保函的独立性原则。(2)保函申请人(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开立保函的直接依据与指引。但保函一经开立,该合同也不再影响保函合同,同样支持保函的独立性原则。(3)保证人与受益人(主债务人)之间的独立保函。该合同以前述两个合同为前提、指引,但一经开立,则独立于前述两个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3种观点: 一、独立保函与非独立保函的区别有哪些1、独立性保函则不同,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举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非独立性保函,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保函有哪几种保函种类是可分为信用保函和付款保函。信用保函指被保证人不对受益人履行义务,保证人应负责赔偿受益人经济损失的保函。主要有借款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维修保函、质量保函等。付款保函是指保函的受益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义务,被保证人就要履行付款责任,否则付款责任就应由保证人承担的保函。这类保函主要用于进口设备、技术及租赁业务项目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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