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号重复的处理如下:
1、出现重号,只要到户口所在的派出所开具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再到户政大厅申请新证;
2、如果异地出现重号,其中一方只能通过当地的户籍系统来查询另一人信息,通过双方协调解决,其中一方愿意放弃原号码,将被重新赋予新号码,免费更换证件。如果协调不成,则遵循以下原则:
(1)制证库中有记录者,其号码优先保留,无制证记录的人重新编号;
(2)迁移人员回原籍较难,优先保留原号,未迁移人员重新编号,重号两人都属迁移人员的,迁移距离较远者优先保留原号;
(3)身份证签发日期最近者,优先保留原号;
(4)证件使用频率高、使用面广者保留原号,另一方证件使用少,重新编号影响较小,将整体影响降至最低。
解决方法:
1、更改身份证号码可以根据“先到先得”的原则办理,如果有证据证明你办理身份证的时间要比跟你重名的那个人要早,而且在此期间你没有离开过本地,那么你可以不必更改身份证,那是由于政府机关的失误,由重名那人更改,理论上是他占有了你的身份证号码。
2、“协商”原则,由办证机关协助,找到重名那人,若他更改身份证号码没你这么麻烦,可让他更改身份证(给点好处费都无所谓)。
纠正身份证重号依据以下三个原则:身份证号编码登记为准原则、人口信息先入为主原则、方便群众和方便管理原则。
由市、县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及相关派出所进行纠正,确有必要时,可召集重号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其中一人的身份证号。如果重号双方的一方已办理“二代证”的,原则上保留编号,变更另一人的身份证编号;若重号双方均已办理了“二代证”而发现重号的,应收回一方的身份证、免费予以换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