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一般无权对劳动关系作出认定。有权作出认定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