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 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注: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 待遇没有次数限制,每次失业后根据其新的缴费时间确定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 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发放,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