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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2023-10-05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一)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四)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二)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三)现役军人。  
(四)家庭保姆。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部。
一、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原则如下:
1、继续坚持自治与管制相协调。
2、继续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
3、对劳动者分层保护。
4、对用人单位分类适用劳动合同法。
5、强化劳资双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
6、适当调整矫枉过正的不合理条款。
二、狭义的劳动关系的特征是:
1.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我国劳动法限定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可以释放其脑力和体力的劳动能力以从事物质创造和完成其他工作任务。劳动者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用人单位是指使用和管理劳动者并付给其劳动报酬的单位。劳动法限定用人单位为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非上述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雇佣关系不由劳动法调整。
2.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在职业劳动、集体劳动、工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所谓实现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参加到某一用人单位中去劳动,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工作条件相结合。私人雇佣劳动关系和农业劳动关系、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关系等不由劳动法调整。
3.劳动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
4.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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