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合伙协议终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合伙企业解散需要进行清算,包括财产清理、债务处理等。清算人需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应申报债权。清算后剩余财产按规定分配。清算结束后,清算人需编制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公司注销合伙协议还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公司注销后,合伙企业资格消灭,签订的合伙协议终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合同终止】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二、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的具体流程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四)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结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司注销后,合伙企业资格消灭,签订的合伙协议终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合伙企业解散后,应按照具体流程进行清算,包括清理财产、处理未了结事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并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九章 和解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