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生效后,因出现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可见,劳动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法定终止和约定终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该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因此,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是指出现上述法定或者约定事由的时间。
此外,《劳动法》第23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关于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的时间,1996年加月31日颁布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