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前退休教师可补发工资如下:在2014年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是一个数量非常庞大的群体,在这之前办理退休的人员,都是按照原有的退休制度正常办理,即按照退休前一个月本人的实际工资,结合工龄、教龄的比例计算和领取,加上相关的补助、补贴等进行计发。2014年之前办理退休的人,都是这种计算方式,直到2014年10月1日之前,这种制度都是没有任何改变。当时很多人担心2014年10月1日以后养老制度的改革,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影响,纷纷通过各种途径,想办法提前办理退休,其目的就是想搭乘改革前的这趟末班车。根据国发(2015)2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像企业职工一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教师作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属于改革的对象之一。教师也要按照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也要每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拿出真金白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退休制度双轨制的结束,开启了单位养老变成社会养老的崭新模式。但是这对2014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处于新老两种退休制度的过渡期,既有视同缴费年限,又有实际缴费年限,为了保障改革以后,按照新办法办理退休的人员,养老金不会低于按照老办法办理退休的人员,在计算养老金时采取新老两种办法对比计算的方式。如果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计算的,按照老办法执行;按照新办法计算高于老办法计算的,其高出的部分就要按照10年过渡期比例计发,到2024年9月30日全部计发到位。
以下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讲,2014年是一个重要的历史年份,也是执行了几十年的退休政策的一个重大转折点。具体时间界限是以2014年10月1日作为标志。10月1日是国庆节,2014年10月1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65周年的日子,建国以来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制度的改革,就是从建国65周年的时候开始执行的。由于2014年10月1日之后办理退休的教师,当时由于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还没有完全定型,属于按照老办法计算预发的养老金,加上还有高出部分的计发问题,所以对于201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的教师,才存在高出部分养老金补发问题,而对于在2014年之前办理退休的教师,退休时计算养老金是多少就是多少,不存在退休后还要重新计算,还要给予补发的问题。综上所述,2014年之前办理退休的教师,是完全按照当时的退休制度执行并计算的养老金,每月发放的养老金就是正式计算后的养老金,除了每年要参加国家对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以外,不存在还要再补发养老金或是退休金的问题。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第二条 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