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或者强迫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无效;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来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
(二)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四)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依据的其他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