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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有些什么

2024-03-09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下列步骤:1、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2、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本;3、完成外资并购审批;4、审批机关的确定;5、应报送的资料;6、缴纳外资并购资金;7、办理后续登记手续。风险提示:企业并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企业并购的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主要有哪些

具体包括下列步骤:一、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二、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本;三、完成外资并购审批;1、审批机关的确定;2、应报送的资料;四、缴纳外资并购资金;五、办理后续登记手续;股权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什么是外资并购

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范围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并购一般没有新的固定资产投资,因此与新建投资相比,外国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市场和占领市场。外资并购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

外资企业能被并购吗

外资企业能被并购。所谓并购指的是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外资并购规定是什么

(一)以外国投资者身份并购我国内资企业外商可以根据我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允许的投资方向,整体买断我国相关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全部资产,完成兼并组成外商独资企业,从而使该企业成为其独资子公司。外商也可收购我国企业的部分股份或资产,实现部分收购。部分股份收购可通过参与我国原有企业的重组,收购企业原股东50%以上的股份或认购企业增资,以达到控制企业经营管理的目的,或对我国那些同时上市发行A股和B股或H股的公司,通过大量增持B股或H股的方式,达到参股或控股的目的。外商也可收购我国内资企业的部分资产,并以该部分资产作为投资组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实现部分资产收购。(二) 以外国投资者身份并购我国外资企业通常通过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股份或以增资扩股式认购增资形式进行并购。即在原有外资企业的基础上,中方股东减持或退出,外商(包括原外方投资者及新进入中国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受让其退出或减持的股份;或由外商增资扩股,中方不参加增资,相应降低所持股份,从而使外商实现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或由参股变成控股之目的。(三)以我国法人的身份并购我国内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如果已经在我国境内设有其存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那么,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我国的法人,在并购我国企业时,就适用国内企业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享受我国法人所应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但这种并购在中西部地区只要相应的外资比例折算超过25%,同样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而且如是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利润再投资的,还可享受一定的退税优惠 。(四)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境外公司实现间接收购间接收购,是指外商在我国境外通过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在我国境外公司的股权以达到间接拥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份。这种收购方式的好处在于纯属中国境外交易,无需经我国任何方面的批准,再转让我国境外公司的股份也很方便,也不用缴纳我国有关的税负,只需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变更登记即可;但外商参与或控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相对比较间接,而且律师需对境外公司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同时进行尽职调查,调查成本增加。

外资并购后原企业对员工要怎么补偿

公司被收购,员工补偿情况如下:公司被收购,不影响你们劳动合同的履行。(正常进行合同,无补偿)。员工主动提出离职,无补偿。原公司要裁员,你们可以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进入新公司后,过一段时间新公司裁员,那么新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每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该计算时间为原公司和新公司服务的总时间) 该内容由 顾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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