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将未成年子女改随继父姓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话,改姓的一方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子女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但需要夫妻双方协商,并尊重子女的意见。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一方未经双方一致同意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申请。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不得以擅自更改子女姓名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律分析
可以。
离婚后,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将未成年人子女改随继父姓的,缺乏法律依据,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改姓的一方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在实际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
因此,一方将未成年子女改随继父姓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有这种情况的,另一方表示反对的,将会将子女恢复原姓。
关于给离婚子女更名改姓的,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未经双方一致同意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拒绝受理。
根据、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因此,未成年子女更名须经父母双方一致同意并一同或携带书面同意意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更名手续。若未经双方一致同意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2、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不得以另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合理要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如被告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拒绝被告探望原告及变更子女姓名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子女的抚养费,法院对被告提出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结语
离婚后,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一方将未成年子女改随继父姓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会支持。子女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夫妻双方应协商并尊重子女的意见。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拒绝受理。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不能以更改子女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离婚不消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若有争议,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子女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