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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带小孩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续

2024-03-07 来源:品趣旅游知识分享网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需由父母或监护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请,需提供学校同意证明;离婚后变更子女姓名需双方协商并提供相关证件;父母一方亡故再婚后变更子女姓名需根据不同情况办理手续;18周岁以上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提供身份证件和单位证明;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姓名差错可更正;被收养或认领的人需征得同意;妇女去掉夫姓或改称俗名需经派出所批准。

法律分析

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结语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需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应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需凭相关证明办理。对于其他情形的姓名变更申请,应按照相应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关于户口登记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应遵循相关程序。根据具体情况,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可进行姓名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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