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物品包括: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二、管制器具
三、爆炸物品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五、易燃液体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八、毒性物质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十、放射性物质
十一、腐蚀性物质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法律依据:《管制器具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管制器具是指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对公民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需要强制性管理的各类器器材、械具。主要包括限制生产类、限制持有类、限制携带类管制器具。
管制器具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