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胎产假为158天。
浙江省的全面两孩政策取消了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并在原有98天法定产假基础上,对符合政策生育第一孩或第二孩的妇女增加了30天的生育奖励假,与此同时,男方也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
司解雇孕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以下标准的双倍计算赔偿,具体如下: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生育津贴的领取流程如下:
1、当事人怀孕后,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2、办理准生证;
3、当事人生育时,将就医登记表带到医院;
4、生产后带就医登记表、出院小结、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员到社保局申请,申领生育津贴。
综上所述,在婚假期间工资按正常的标准进行发放,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员工工资的发放。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