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法律特征是:,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可以全部退还的有三种情况:任何一方单方违约不能签定合同的,定金可以双倍退还;因特殊情况如政策变化、天然要素导致不能签定合同的,定金可以全部退还;对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合意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可以全部退还。,定金合同的生效时间,是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