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以下情况应当立案: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的;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3、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对从事、参与套汇的外贸企业负责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套汇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采取各种方式私自向第二者或第三者用人民币或物资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四)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五)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我国对逃汇套汇罪的刑事责任,实行“双罚制”原则,即对公有制单位判处罚金,而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逃套外汇的行为就是直接违反上述外汇管理规定,破坏国家对外汇实行统一管理、经营制度的行为。逃汇套汇罪的刑事责任《补充规定》第9条第1款之规定,我国对逃汇套汇罪的刑事责任,实行“双罚制”原则,即对公有制单位判处罚金,而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从事、参与套汇的外贸企业负责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套汇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采取各种方式私自向第二者或第三者用人民币或物资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四)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五)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我国对逃汇套汇罪的刑事责任,实行“双罚制”原则,即对公有制单位判处罚金,而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套汇、逃汇。”逃套外汇的行为就是直接违反上述外汇管理规定,破坏国家对外汇实行统一管理、经营制度的行为。逃汇套汇罪的刑事责任《补充规定》第9条第1款之规定,我国对逃汇套汇罪的刑事责任,实行“双罚制”原则,即对公有制单位判处罚金,而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是指通过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查究特定人因实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消除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按法定程序来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自诉不立案怎么办,刑事自诉不立案,刑事自诉不立案
刑事案件不立案的情况下有两种解决方式,1、取得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服复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经审查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属于本辖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3、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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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不立案的情况下有两种解决方式,1、取得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服复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经审查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属于本辖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3、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该内容由 王国强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