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经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部分。
一、工伤期间工资发放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是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期间所享受的待遇:
1、医疗待遇包括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3500x25=87500元。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3500x80%=2975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是要定期调整的。
二、北海工伤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在一起赔付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和交通事故是可以进行双赔的,根据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可以要求双重赔偿,但没有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只规定了医疗费不能重复支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