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编辑:法庭对口头敲诈勒索案件采信证言,但更重视物证、人证、视听材料等实质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五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需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并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口供单独不足以认定罪行,需有其他证据支持,否则无法判处刑罚。
法律分析
口头敲诈勒索的,被害人需要提供物证、人证、视听材料等的证据,如果只是有证言的,法院是很多采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拓展延伸
口头敲诈勒索案件中的证据收集与分析方法
在口头敲诈勒索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分析是非常关键的。首先,可以通过录音、视频等方式记录涉案人员的口头威胁和勒索要求,这些都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其次,可以收集相关的通信记录、短信、邮件等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用以证明被敲诈勒索的事实和威胁的存在。在分析证据时,需要仔细研究每个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和相关性。同时,还需将证据与相关法律条款相结合,判断是否构成口头敲诈勒索罪,并评估证据的证明力。综上所述,通过科学而全面的证据收集与分析方法,可以更好地支持口头敲诈勒索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结语
通过充分收集和分析口头敲诈勒索案件的证据,包括物证、人证和视听材料等,可以为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提供有力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的种类和使用要求。在收集证据时,需要确保证据真实、可信且与相关法律条款相符。只有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在判决案件时,重视证据的重要性,不轻信口供,而是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因此,科学而全面的证据收集与分析方法对于支持口头敲诈勒索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